| 商委市管科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资格证书初核所需材料 程序及办理情况 |
|
| 2008-03-31 10:17 文章来源:凤阳县商务委员会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调研 |
依据:
1、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国务院令[1997]238号
2、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(国内贸易部令1998年第4号)
条件:
1、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,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;
2、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、屠宰间、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;
3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;
4、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;
5、有必要的检验设备、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物处理设施;
6、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;
7、有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规定的防疫的条件。
程序:
1、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申请人向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,由商务委员会依照规定的条件审查。
2、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:
(1)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申请报告(主要载明设立定点厂(场)的名称、场地、资金来源、经营范围等);
(2)定点屠宰厂(场)的选址,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、食品卫生和动物防疫等规定。
(3)提供卫生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的报告单;
(4)提供符合定点屠宰厂(场)规模的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;
(5)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证明;
3、县商务委员会会同畜牧、卫生、环保等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赴场勘察验收。
4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,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。定点屠宰标志牌由省商务厅负责统一制作并编号备案。
|